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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寿县,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路**店附近,乘隙窃得白色新世纪牌电动车1辆(含锂电池60V20A一组),价值人民币2665元。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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