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室,住启东市**镇**花苑**幢**室。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20年9月5日,在其租住地启东市**花苑**幢**室,趁隙窃得同租人刘某某OPPO手机1部,后通过该手机上的金融APP “分期乐”、“好分期”进行借款人民币2414元、3950元,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将其中“分期乐”借出的人民币2414元全部转账至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账户内,通过更改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将该微信账户内的2399.27元直接消费或者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将上述手机销赃得币5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16元。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启东市**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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