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124199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派出所**村**组,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大学**宿舍**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大学**宿舍**栋**房中用手机登录**游戏服务网(www.uu***.com),将其**刀(网络游戏名)的网络游戏账号在**游戏服务网上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郑某某。2019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通过之前在**所留存的相关信息将前述游戏账号密码盗回并修改,后于2019年4月22日将该游戏账号以35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
2019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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