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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其同学张某某家暂住,2020年3月7日凌晨,姜某某乘张某某熟睡之机,通过验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登录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将张某某支付宝内的人民币2649元分两次以支付宝红包方式盗取到自己名下的支付宝账号里。2020年3月8日,姜某某被扭送至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绥胜派出所。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后,姜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2600元,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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