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广东省惠州市**镇**楼**,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害人潘某某报称其发现在其家里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路**巷**号被撬开防盗网入室盗窃,被盗首饰总价值约一万六千元,其中三条项链(均有吊坠,其中一条纯白金项链和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不详、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五千多元),一条价值约三千元的黄金手链,一个价值不详的黄金戒指,一个价值不详的男士手表,还有被盗现金三千多元,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将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等人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丰县公安局认定的姜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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