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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7********,黑龙江省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甲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

辩护人:殷大丽,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司某某(其他公安机关处理)和张某某合谋推出“**联盟”网站,以销售“虚拟货币”、投资原始股为名,许诺高额收益,引诱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截至案发,共发展会员20余万人次,涉案金额5.2亿元。运作模式为:参与人缴纳500元入会费注册为会员,500元为一单,一个身份证最多可注册3个账号,会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级别。会员缴纳的费用和奖金以电子币、报单币、云币形式体现在会员账号上,其中,电子币可用于提现,也可转换成公司股权。会员发展下线实行双轨制,分左、右两区,奖金制度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指股票升值收益,动态收益分为推荐奖、层碰奖和点碰奖。推荐奖即直接发展会员获利其投资额20%的电子币。层碰奖即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前5层进行层碰,每层每区发展一个会员,层碰一次,每次奖金比例为60%电子币。点碰奖即从下线会员第6层开始,两个区的总单数进行点碰,每单奖金为10%电子币。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2016年5月起,在上线王某某(其他公安机关处理)的推荐下,积极了解到“**联盟”运作模式及宣传方式。2016年5月7日以唐某某(其他公安机关处理)为上线,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农业银行卡卡号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帮助姜某某注册成为“**联盟”会员。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会员ID分别为JHS001(层级42级)、JHS002(层级41级)、JHS003(层级27级)。注册为“**联盟”会员后,为获取利益,其利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宣传“**联盟”,并积极发展下线,通过网络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成为“**联盟”会员,对“**联盟”的发展和扩大蔓延起到重要作用。姜某某(会员账号JHS001)下线层级42层,下线会员数共3232个,电子币合计为5850,报单币合计为5450,现金获利合计为12000元;姜某某(会员账号JHS002)下线层级41层,下线会员数共2397个,电子币合计为1700,报单币合计为3000,现金获利合计为7500元;姜某某(会员账号JHS003)下线层级27层,下线会员数共833个,电子币合计为350,报单币合计为0,现金获利合计为6000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姜某某三个会员账号的下线会员数为3232个,现金获利合计为25500元。(详见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2016年11月,张某某(其他公安机关处理)在泰国出狱后推出“五行币”项目,依托“**联盟”等团队全面推广“张某某五行币”。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2016年11月起,通过微信群获知“五行币”的信息,通过张某某在微信群中的推荐,积极了解到“五行币”运作模式及宣传方式。为获取利益,姜某某自建微信群若干,以“**联盟”的人员架构为依托,在微信群中以语音或文字信息的方式积极宣传“五行币”,并于2018年2月8日以其儿子付某某的名义在注册天津市津南区**珠宝商店经营“五行币”,在位于津南区**镇*甲小区**号的住所和津南区**镇*乙小区**居**号的经营场所内向有意向购买“五行币”的下线以5000元1枚价格收取“五行币”的小单费用,以“一单”(200枚)850000元的价格向上线购买“五行币”后,由厂家直接寄递至下线,姜某某共获利约440000元。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入股“电子币”、“五行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为:(一)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参与了“**联盟”活动,该活动以购买原始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资金,符合传销活动特征。但是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直接以及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层级已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亦无法证实其在该组织中发挥了组织、领导作用或者对该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二)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五行币”的销售活动存在要求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及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况。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已扣押姜某某的2部手机应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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