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村**屯。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8年12月,经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缴纳入会费6600元,成为该组织的三星会员、某某的下线,该又发展赵某某(未到案)为其下线,赵某某继续发展下线,姜某某建立了“新人群”微信群用于发展下线成员。2019年2月25日,姜某某带领曾某某等人在**区**小区听传销课,当日下午,姜某某带领曾某某参加郑某某在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组织的传销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