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朝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白城市**学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乡**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栋**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改变管辖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经一次退补后改变管辖至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为帮助韩某某(姜某某妻子)通过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在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与亚泰大街交汇处在金某某处购买作弊器4套。
经过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共计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长春市公安局认定的姜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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