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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96********,汉族,大专文化,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该人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石榴中心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约10.5万余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赃款,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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