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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路**号**门。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3月27日至3月3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担任吉祥好运商务有限公司(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2号楼2072)游戏事业部经理一职期间侵占公司60余万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1年5月1日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姜某某担****游戏事业部总监,负责监督和管理游戏运营、评测及推广,具体职责系负责吉祥好运(**有限公司(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园**号楼**)的具体经营活动。现初步查明:

1、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吉祥好运(**有限公司,负责“**会整体运营工作的职务期间,以天畅公会的名义向吉祥好运公司申请游戏结算款,有98322.8元未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入天畅公会**账户内;此外,在此期间内,天畅公会**扣除成本,将计提利润转入姜某某个人账户后,其中158429.8元未以利润或偿还借款形式上缴至吉祥好运(**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256752.6元;

2、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游戏开发购买源代码为由,向吉祥好运(**有限公司申请款项3万元用于购买“大传奇”游戏的源代码,后将游戏源代码以3.5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

经核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出售其所持有的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以其中236378.88元用于偿还其个人从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借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实****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售并且将股票款用于偿还公司借款,而****公司对于需要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个人偿还借款的理由、对应细目不能合理、完整进行解释和说明;此外,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辩解称未上缴公司的款项被其用于公会经营活动,现有在案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该辩解。

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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