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金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84********,汉族,大学本科,原成都**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辩护人邓永亮,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环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7年入职成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其利用担任小区经理的职务便利,向成都市**药业有限公司虚报会议费用共计60,720元人民币。在此期间,姜某某还胁迫其下属,虚报非常规费用共计人民币119,160元。姜某某将以上款项共计179,88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2020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姜某某后,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退赔了赃款,取得成都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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