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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聚众斗殴案)(姜涛)(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5********,汉族,务工,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号,住文安县**镇**村**号。2016年6月29日因盗窃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晚上23时许,犯罪嫌疑人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另案处理),因在微信辱骂董某某,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在霸州市**广场见面。在途中鞠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某电话联系尹某某,到达**广场后,与邱某某及其带去的高某某、姜某某碰面。因邱某某拒绝向董某某道歉,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尹某某与邱某某、高某某、姜某某发生殴打。

姜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到霸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姜某某主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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