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玉田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现住河北省玉田县**建材有限公司内。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瑞松,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他人要求其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又联系杨某某(另案起诉),由杨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从唐山市丰润区**商贸有限公司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税款合计107936.18元,价税合计总额742854.97元,均已认证抵扣。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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