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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7年****,身份证号码3701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系济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注册成立济南**有限公司,从事医疗器械经销项目,并由**公司给相关购货单位开具发票。为少缴税款,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基础上,从济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1449420元,税款合计210599.5元,其中11份全部用于抵扣,抵扣税款166364.60元。

2015年9月15日济南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对济南**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166364.60元,处一倍罚款166364.60元。后济南**有限公司缴纳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共计372277.8元。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已根据税务机关的处罚退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罚款及滞纳金,积极履行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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