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惠山区**城**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号)。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由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张,涉案税额人民币170088.44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2日,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99345.7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对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被侦查机关扣押的人民币80000元,请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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