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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镇街道委**组。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利用微信“摇一摇”功能添加被害人李某某为微信好友。同年8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有心脏病及其父亲有肝癌无钱治疗,并以此为由博取被害人李某某的同情和信任,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2550元,得手后将骗取的钱财全部挥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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