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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20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伙同毛某某通过利用浙江飞猪网路技术有限公司“信用住”订房规则漏洞,利用上线提供的淘宝账号下单,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获得人民币19,071.00元,毛某某获得人民币10,00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表曹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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