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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乡,现住镇赉县**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明知田某某(已不起诉)系黑龙江省泰来县**镇居民享受不到吉林省的国家农机补贴政策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帮助田某某以顶名的方式在镇赉县**农机购买国家农机补贴车雷沃牌拖拉机一台,田某某违法获得补贴款12750.00元。田某某、姜某某共同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12750.00元。田某某、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返还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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