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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6日至7月6日、自2020年8月6日至9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等人自2016年起在北京市东城区**大厦**座**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电话邀约赠送礼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等人到公司,以回购、升值为诱惑推销公司藏品,骗取被害人钱财,金额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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