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7〕4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66********,汉族,大专文化,韩国**株式会社副会长,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9月,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自称能通过关系为威海市******有限公司从韩国进口的两辆特种医疗车免除260万元人民币的关税,为此向威海市******有限公司索要100万元人民币的办事费用,并要求将这100万元人民币汇到户名为李某某,账号为62258801********的账户内,谎称李某某就是具体办事人员。2012年10月8日,威海市**有限公司按照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要求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100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收到钱后在明知不能办理免除进口特种医疗关税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钱退还给威海市**有限公司,而是用该100万元人民币在威海市**路为其儿子江某某购买一套房产。在面对威海市**有限公司的质疑时,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以免税手续正在办理为由拖延时间,骗取威海市**有限公司的信任。至2012年年底,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隐瞒其让朋友赵某某先期垫付260万元人民币关税的事实,办理了两辆特种车的入关手续。2013年年初,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无力偿还赵某某先期垫付的260万元人民币的关税,向威海市**有限公司说明此情况,威海市**有限公司将该260万元人民币归还赵某某。此后广泰公司多次向姜某某催要此100万元费用,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且去向不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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