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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诈骗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诉刑不诉〔2019〕18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广东省廉江市人,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号,现租住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路*号*房,已婚,群众,房地产客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梁某某(另案处理)以黄某某(另案处理)的名义在湛江市赤坎区工商局注册了一家伟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冒称是深圳市鼎丰在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在线贷”公司),先后租用湛江市赤坎区翠堤湾三期的204房、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的花园酒店(具体房号不详)、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的荣基大厦1509房并招聘客服人员进行诈骗。该诈骗公司的老板是梁某某,梁某某提供诈骗所使用的场地、手机、电脑等设备,其妻子黄某某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及后勤工作,黄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客服人员及向被害人提供其他网络贷款链接,客服人员是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及另案处理的谢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叶某某、何某某、郑某某、黄某甲、李某某、谭某某、伍某某、莫某某。“在线贷”公司在没有发放贷款资质及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客服人员向被害人群发可贷款的信息,并对有意向贷款的被害人发送该公司的链接。被害人在该链接上填写申请贷款的信息后,客服人员要求被害人交一笔(金额为298元)“会员费”(也叫绑卡费、服务咨询费),然后通过后台修改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以信息填写错误为由骗取被害人交多笔“会员费”(不超过六笔)。被害人交完“会员费”后按要求添加管理人员黄某的QQ,由黄某将其他有放贷资质的网贷平台的链接或二维码发给被害人,被害人自行上去登记资料申请贷款。被害人成功申请到贷款还需要将贷款总额的20%交给“在线贷”公司作为佣金,没有成功申请到贷款的话所交的“会员费”不会退还。客服人员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

公安机关破获该诈骗公司后,对涉案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客服人员被扣押的记录成功诈骗被害人的笔记本(客服人员用来与公司计算提成)进行汇总、统计:该案被诈骗人数为698人,诈骗单数为1672单(298元为一单),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498,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汇总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银行交易明细);

2.有关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及另案处理的同案人梁某某、黄某某、黄某、谢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叶某某、何某某、郑某某、黄某甲、李某某、谭某某、伍某某、莫某某、劳某某、汪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其相关辨认材料;

5.有关扣押的笔记本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作为诈骗团伙中的从犯,参与诈骗他人财物,其参与诈骗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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