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3********,汉族,大学本科,邵阳**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3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明知湖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查封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留守人员黄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公司部分场地用以办公,并将签订合同的日期提前至2015年4月12日,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2016年6月17日,姜某某以该租赁的场地为经营场所注册了邵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从黄某某处要来**公司的公章伪造了1份**公司和**公司的租赁合同,而后**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
2017年7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征得姜某某的同意后,将**公司物品搬至**产业园,并支付了姜某某搬迁费2万元。2017年11月,姜某某以**公司搬迁时造成损失为由向邵阳市**区申请补偿场地建设费49万、2017年经营损失240万、原场地3年半的租赁费用、申请免去在**产业园260平办公用房3年半的租金及油库3年半的免费用地,并提交了虚假的销售证明。2018年3月,邵阳市**区同意在**产业园内提供130平方米标准厂房作为**公司的办公场地,并减免3年租金的优惠(约42120元)。2018年9月,该案案发,邵阳市**开发区取消该优惠。2020年4月9日,姜某某补交租赁费7000元。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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