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8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31日至8月19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4日、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9日)。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 2017年4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林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0元;
2. 2017年4月12日、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姜某甲现金人民币总计4000元;
3. 2017年4月13日、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梁某某、刘某甲现金人民币总计14000元;
4. 2017年4月18日、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龚某甲、龚某乙现金人民币总计12000元;
5. 2017年4月26日、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高某某现金人民币总计4000元;
6. 2017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刘某乙现金人民币3000元;
7. 2017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郑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8.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贺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9. 2017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0. 2017年7月2日、3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肖某某现金人民币13200元;
11.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的名义,诈骗胡某某现金人民币6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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