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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应贾某某要求,在微信朋友圈帮其发布售卖黄龙摩托车的信息,并将该信息发布于闲鱼APP。同年3月14日,贾某某将上述摩托车售卖给他人。同月22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向买家王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谎称自己为车主,并同意王以铃木摩托车、笔记本电脑置换,后以需要补差价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800元。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将上述财物用于偿还债务。经评估,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56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姜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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