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陈某甲为夫妻关系,2001年两人协议离婚,婚后无债权债务纠纷,2004年,陈某甲一人出资在其哥哥陈某乙手上购买了位于**小学对面楼房的三楼住房一套(无房产证),经证实该房屋于2002年由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为陈某乙所有。2018年10月18日,姜某某为了偿还债务,在没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对外谎称该房屋为他所有,通过中介公司将陈某甲的房屋以180000元的价格卖给尚某某,非法获利18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明确证据证实该房屋的所有权系陈某甲一人所有,沅江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未经陈某甲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甲的财产使用权,未对该房子的所有权予以确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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