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111961********,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承诺可以帮助王某某、邵某某办理游戏厅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文化许可证)并疏通关系使游戏厅可以正常营业。2018年5月姜某某收取被害人王某某15万元人民币(银行卡转账10万、微信转账5万),姜某某又陆续以办事没钱向邵某某借取5万8千元人民币。姜某某在办理营业执照以后将需要办理文化许可的钱使用,并没有进行文化许可执照的办理。在游戏厅私自开业期间,公安机关几次对其查封,随后一直没有对此事进行办理,姜某某将15万人民币用于赌博、还债等个人用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姜某某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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