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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赌博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组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号楼**单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未经相关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以*******的名义组织进行信鸽竞翔比赛,向参赛者出售“鸽环”,并私自在比赛中加设“一把抓”、“暗插”、“指定鸽”、“聚宝盆”等比赛方式,接受鸽主或非鸽主投注。经查实参与投注人员达二十人,涉案投注资金71670元。姜某某从投注资金中按照10%的比例抽头渔利占为己有。2020年1月2日,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1月13日,姜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7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单关指定单、四关鸽王聚宝盆、四关鸽王赛暗插、谅解书、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姜某某上交的违法所得7167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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