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93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上海纽荷兰牌拖拉机在颍上县**镇**村**庄李某某的承包地内犁地时,因观察不当,轧到在地里睡觉的李某某的孙女被害人姜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姜某某系车祸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姜某某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