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93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上海纽荷兰牌拖拉机在颍上县**镇**村**庄李某某的承包地内犁地时,因观察不当,轧到在地里睡觉的李某某的孙女被害人姜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姜某某系车祸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姜某某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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