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8〕18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公司经理,住贵州省正安县**镇**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8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3月2日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7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23日、7月31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车某某(因本案,刑拘在逃)在我市成立**珠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两公司实际办公地位于我市福田区**大厦**楼,车某某为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7年6月进入**公司,任职市场部经理,负责对外推广,吸收他人投资。
2016年底,犯罪嫌疑人车某某和许某某等人在深圳市经营**公司。至2017年6月,在无资金实力的情况下,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以投资珠宝入会,获取高额分红返利等方式,对社会公众实施诈骗。为实施诈骗,车某某于2017年6月聘用了何某某、陈某某、姜某某、余某某等四人团队,由车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共谋后,决定成立公司会员系统平台,以会员投资珠宝入会可获取返利分红方式对投资人实施诈骗。
车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利用**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楼的办公室及**楼珠宝展示厅,宣传其个人关系背景等方式,将**公司、香港**公司虚构包实力雄厚,背景强大的投资公司。同时,车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设立公司投资平台( www.carla****.cn)并推出高额投资回报项目,即投资人通过公司投资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投资购买珠宝的方式获取高额消费分红返利。另**公司、香港**公司设立会员等级制度,会员可发展招募新会员并按等级从下级会员投资款中获取提成。
在虚构包装上述投资项目及投资规则后,**公司、香港**公司通过电视、平台等媒体宣传、召开招商发布会、公司讲师、员工推广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上述投资项目,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欺骗、鼓动社会公众投资。在**公司、香港**公司的欺骗下,高某某等数百名投资人先后入会投资。2017年11月,车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携款逃匿,公司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现初步查明,至2017年11月,**公司、香港**公司共计诈骗高某某等303名投资人投资款人民币10732800元,致使上述投资人投资款人民币10722800元无法收回。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已冻结涉案银行账户8个,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313815.35元。
经查,**公司、香港**公司无其他正常经营业务,无正常经营收入,公司用于展示出售的珠宝价格虚标高价,为采购价格的数十倍,其诈骗所得资金仅少量用于返还投资人本息及公司运营以隐瞒、维持其诈骗行为,其余均被用于业务人员提成及被车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占有。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系**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管理市场部工作,对外宣传公司投资模式,欺骗鼓动他人投资并从中获取提成分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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