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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乡**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2019年4月将自家林地承包给陆某某,并告知陆某某在林地内可以随意耕种农作物。2019年5月,陆某某雇佣他人在该林地内种植玉米并喷洒农药。经鉴定,该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面积为2.398公顷,林地内种植玉米、喷洒除草剂的行为致使林地2.398公顷范围内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陆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姜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将涉案林地还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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