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1********,汉族,小学,内蒙古**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暂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通道**公里处(内蒙古**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07月0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07月0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07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08月0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08月10日至2020年08月24日)本院于2020年0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9月0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2017年04月20日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村内蒙古**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04月21日,经董事长提名, 公司董事会探究决定, 任命姜某某同志为内蒙古**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工作。
2017年03月09日,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与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合作协议。2017年03月21日,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与巴林左旗隆昌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林地承包合同,承包隆昌镇政府机关造林地983.1亩林木林地。林地的四至:东至**边界,南至**边界,西至**边界, 北至**边界。2017年03月22日,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承包张某某在巴林左旗隆昌镇**村林地75亩。
2017年08月15日之前,内蒙古**有限公司完成勘探、规划设计、环评、图纸审查工作。
2018年04月02日,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办理使用巴林左旗隆昌镇**村集体林地9.1300 公顷林地审核同意书。
2018年08月15日,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与泰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承包合同,在巴林左旗隆昌镇双胜村林地内建设办公楼、牛舍、管理用房、饲料库房。
2019年, 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霍某某与泰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泰通**有限公司在林地内建设牛舍、交易市场、混凝土搅拌站、青储窖、办公楼前硬化、水泥路等。
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经核实, 内蒙古**有限公司办公楼前硬化、牲畜交易场占地、牛棚、青贮窖、水泥路、混凝土搅拌站等占地175. 62亩,其中:非林业用地0.9亩(不在林保范围内)、用材林70.26亩,采伐迹地23.35 亩(原树种为杨树),无立木林地743亩,用材林地块面积69.88 亩(树种为杨树) ,疏林地3.79亩(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上述地块全部在《林保》8林班131、203、135、127、204、124、123、140、202、152、149、155小班范围内。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内蒙古**有限公司在巴林左旗隆昌镇双胜村涉案地块建设的过程中,并未真正参与和履行内蒙古**有限公司**的职责,其行为不符合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要件,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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