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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村11080号。2015年因贪污罪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执行。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奈曼旗公安局认为不批准逮捕决定有误,分别向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经审查后均维持原决定。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08年向奈曼旗**镇**村委会申请临时用地,经研究决定将村东30余亩沙地做为申请用地(搞养殖和西瓜产业)。2009年姜某某某为便于西瓜产业的发展将22.0652565亩土地进行硬化和建筑房屋。后将自家房后圈起来做为马牛羊圈。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4.45亩,构成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姜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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