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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13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64********,侗族,中专文化,昆明**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不适宜关押意见,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9日、2018年8月20日、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4年11月担任昆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后,伙同股东戴某某(在逃)、被告人谢某甲(项目部经理)、被告人谢某乙(法律顾问兼业务讲师)、公司投资理财顾问熊某某(在逃)、业务经理杨某某(在逃)、风控部经理王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公司业务员采用路边摆摊、发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投资可靠,有**公司担保,投资人可以通过**公司投资云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项目,有月息1.2至2分不等利益回报,以此与122名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606000元,又将上述资金未按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出借个人或公司,收取每月1.85%至5%的高额利息,至2016年3月后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投资人本息。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23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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