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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菜园子镇大泡秀村**屯**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禁渔期内在德惠市菜园子镇大泡秀村小东坨子屯松花江支流禁渔河段,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鱼,共捕获白鱼、鲫鱼、鲶鱼共计5.12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至菜园子镇派出所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姜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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