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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购买了11个“地笼子”,随后携带上述“地笼子”来到监利市**镇**村**组附近长江水域堤边,划船至离堤岸约200米处,将11个“地笼子”依次放入长江水域。当日10时许,监利市公安局三洲派出所与监利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在该段长江水域联合执法巡逻时,发现正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姜某某,遂将其抓获并将11个“地笼子”扣押。经查,11个“地笼子”共捕获龙虾0.75公斤。经监利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认定,姜某某投放在长江里的“地笼子”属于《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禁用渔具密眼网、地笼网。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1个“地笼子”及0.75公斤龙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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