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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狩猎案)_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刘某某二人去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捕捉蟾蜍69只。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送检检材为中华蟾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蟾蜍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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