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庄**木业一厂房内存有大量成品汽油,并私设加油点,对外销售牟利,共计1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销售数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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