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4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64********,汉族,初中,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在金华市区80余家烟酒店购买461条9个品种的香烟,鉴定价格为107170元。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着手将该批香烟经北仑四期码头偷运到英国贩卖,被北仑海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本案的证据材料难以确定涉案香烟的真实用途,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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