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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二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86********,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汪清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明知自己和被告人张宇(已判决)没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在张某甲向崔某某、门某某(均已判决)非法销售收购烟叶准备原料时,姜某某向张某甲提供800余斤烟叶,并将张某甲带领至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所在的**村向其他烟农收购烟叶,共非法收购烟叶13000多斤,后张宇贩卖给崔某某、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1万余元。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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