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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三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于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020年2月3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本案芒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芒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8年约了芒市****村委会**村民小组**小组村民革某某,驾驶姜某某的车辆一同到瑞丽弄岛购买了4只疑似熊掌回芒市,其中2只带到芒市****村委会**新寨姜某某家中冰放,另外2只带到芒市泛亚壹城****单元**室赵某某家冰放,冰在姜某某家中的2只疑似熊掌,被姜某某叫革安宽拿去芒市风平春满生态园加工后食用,冰在赵某某家中的疑似熊掌,被芒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9日搜查扣押交到芒市森林公安局保管。2019年7月16日芒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这2只疑似熊掌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扣押的疑似熊掌2只为食肉目熊科棕熊属黑熊,黑熊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6000元。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认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芒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查获扣押熊掌2只,依法予以没收。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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