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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姜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3********,苗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0时许,榕江县**乡**村姜某乙与其弟姜某甲因田土纠纷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姜某乙先拿锄头去敲打姜某甲家护栏,之后双方发生打架,姜某甲之子姜某丙看见父亲与大伯姜某乙发生打架便去帮其父亲打大伯姜某乙,双方在打架过程中姜某乙、姜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姜某乙此次损伤为轻伤一级,姜某丙此次损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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