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驾驶机动车,通过街头制作假证电话与制作假证人员(安徽警方已处理)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将身份证信息发送给对方。制作假证人员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通过顺丰速递邮寄至双辽市**楼胡同**彩妆店,由店主李某某代收,李某某代支付货款374元,包括制证费用350元,快递费24元。之后姜某甲以同样方式为“玲玲”(未到案)购买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样邮寄至李某某处,由李某某代收,并代支付货款174元,包括制证费150元,快递费24元。**彩妆店老板李某某对两次代收货物为假驾驶证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姜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且购买的假驾驶证并没有使用,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