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7********,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姜某甲驾驶贵HH****的小型轿车,沿黎平县五开北路由薛家坪往西门桥方向行驶,21时24分,行驶至北塔桥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姜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lmg/100ml,依法抽取姜某甲血液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姜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姜某甲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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