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二分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小区**号**门**室,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14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0日被执行拘留,同日因怀孕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园**楼,嫌疑人姜某甲伙同王某(未到案)等人与被害人叶某某签订联通手机充值卡业务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保证金”2000万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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