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8********,苗族,安顺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19日,蒋某某(另案处理)从一QQ昵称为“小赐:关注空间”(身份待查)的人处获悉银行卡配套信息可以出售获利信息后,与龙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决定收买银行卡配套信息再非法提供给他人获利。之后蒋某某以 1500 元的价格收买了吴某某的银行卡包括U盾、移动电话卡等配套信息;同时龙某甲联系其朋友龙某乙(另案处理),承诺以 1500 元每套的价格收买银行卡配套信息;龙某乙为获取不法利益,联系杨某甲、姜某甲、杨某乙办理银行卡配套信息出售,承诺以1200元的价格收买。2020年8月25日,蒋某某、龙某甲将从吴某某处收买的1套银行卡配套信息以及龙某乙收买的杨某甲、姜某甲、杨某乙的3套银行卡配套信息通过顺丰速运非法提供给他人,使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共获利9600元。而吴某某、杨某甲、姜某甲、杨某乙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予以出售,为他人资金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均达20万元以上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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