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绰号“倩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社区**组,现住湖南省新化县**镇**社区**小学附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1日至12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姜某乙(已起诉)在手机上下载和购买“皮皮爱寻宝”的打牌游戏软件,并在该游戏软件里创建了名为“四娱乐”的赌博群。由姜某乙购买“元宝”供参赌人员在群内进行赌博,姜某乙从每局中抽取5元或者6元的“水钱”,以此获利。同年4月份,姜某乙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聘请了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担任赌博群的管理人员由姜某甲负责统计好每一位在群里参赌人员的获胜情况,并在达到一定局数后向他们收取“水钱”。截止2019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姜某乙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20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3000余万元,抽头渔利共计440460元,姜某甲共计领取工资26000元。
2019年9月7日,民警在新化县桑梓镇大树社区希望小学附近将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抓获,到案后,姜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的家属主动为姜某甲退缴违法所得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数学记录本、银行流水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四娱乐”牌友群战绩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谢某某、扶某某、杨某甲、李某甲、黄某某、杨某乙、叶某某、李某乙、颜某某、石某某、阳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及同案人姜某乙、杨某丁、王某某、姜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报告;5.退赃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牌友群43135411对战记录、成员信息、充值记录光盘;7.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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