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54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3251960********,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村**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4月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2001.4.17-2002.4.16。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交纳保证金3万元,于2007年8月4日出走下落不明在逃,于2007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5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于2019年11月11日被经开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初,姜某乙(已判刑)因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欠其赌债136余元未还殴打姜某甲,姜某甲报警后,姜某乙于2006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拘留结束后,姜某乙心生怨恨,多次到姜某甲家中索要拘留赔偿并进行言语威胁。2006年9月10日9时至17时许,姜某乙多次到姜某甲家中进行威胁并派人在附近等候姜某甲回家。当日17时30分许,姜某乙携带铁管子驾车来到温州市**区**街道**村**路**号姜某甲家旁边的**路上,见姜某甲在其微型面包车边,立即下车并持铁管子追到姜某甲车门旁殴打姜某甲,姜某甲见状拿出半把剪刀捅向姜某乙(只捅一刀)。后姜某乙继续追赶殴打姜某甲及其妻子张某某和父亲姜某丙,致姜某甲、姜某乙、张某某、姜某丙受伤。经鉴定,姜某甲伤势程度为轻伤;姜某丙、张某某为轻微伤;姜某乙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姜某乙的陈述、证人姜某丙、张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涂某某、姜某丁、郑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甲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免受姜某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姜某乙重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姜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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