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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故意伤害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与被害人姜某乙因地界纠纷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用拳头捣的方式对被害人姜某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姜某乙左颞骨粉碎性骨折。经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姜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与被害人姜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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