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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6********,壮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来宾市兴宾区**镇**社区**村长、党支部副书记、**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30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3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伙同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均已判决)等人以被害人潘某某请来修路的铲车铲对其姜姓祖坟后土为由,强行将正在姜姓祖坟附近施工中的铲车扣押到**镇*村村民委*村后派人看守,并对潘某某索要人民币36000元作“挂红费”,声称不给钱坚决不给车主拿走铲车。直到同年4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抓获归案,车主韦某某才得以将其被扣在方村的铲车开走。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已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

该案由公安机关于2011年4月2日立案侦查。2011年6月16日本院批准逮捕姜某甲,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从2011年6月16日至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都一直在兴宾区**镇*村社区*村的家中居住,未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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