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长春市宽城区**镇**社区居委会委,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现住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人姜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于家屯东一块地,其父姜某乙家的耕地上帮助姜某乙私建190.49平的房子,该建筑于2017年10月23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两区一镇”环卫工作办公室认定为违章建筑。2017年12月该地被征收,在“两区一镇”征收办公室进行实地测绘踏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作为兰家大街社区的控违专员负责配合征收办公室指认违章建筑,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故意隐瞒该建筑为违章建筑的真相,该建筑被登记打号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09,539元。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在签字确认取得征收土地补偿款之前,主动放弃取得补偿款,并将该违章建筑拆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于2018年12月18日被抓获到案。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党员信息采集表等;
2、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的供述;
3、 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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